近日
泰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泰兴丹霞花园开发商
泰兴市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作出
泰市监处字〔2021〕00135号
行政处罚
违反合同管理规定行为及其从属||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及其从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
一、当事人于2018年9月开始销售丹霞叠墅区房屋,2020年7月首次交付,共建设194户,分别为上叠80户、中叠34户、下叠80户。目前已销售126户,其中上叠58户、中叠15户、下叠53户。当事人在与购房业主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中均约定“本案1~12栋一楼采用绿篱形式围合区域由一楼业主享有专有使用权,上叠露台由对应上叠业主享有专有使用权,其他楼栋、楼层业主对此无异议”等内容。该条款所指的一楼场地在规划上属于公共绿地面积,当事人在与业主签订合同时一楼场地并未获得相关部门批准由一楼业主享有专有使用权。
二、根据本局执法人员对四名销售人员和五名业主的调查,销售人员在陪同业主看房子时会带业主先去看样板房,介绍下叠的院子下叠业主享有专有使用权,四楼的露台、上叠的顶层是可以和样板房一样在原有墙的基础上进行现浇封闭的。为了达到促进丹霞叠墅区房屋销售的目的,销售人员向有购房意愿的人员宣称:业主购买下叠可以享有一楼院子专有使用权,四楼的露台、上叠的顶层可以和样板房一样在原有墙的基础上进行现浇封闭。业主购买该叠墅区房屋后即按照销售人员的宣传对一楼院子、四楼的露台、上叠的顶层进行了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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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新城丹霞花园开发商因合同欺诈、广告用语虚假宣传被罚81万!
2020年7月,泰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对泰兴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欺诈、广告用语虚假宣传行为进行了查处,
经查明:1、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中宣传“东侧5步行5万方商业综合体”、第4点标注“集泰兴最优质的幼儿园、小学、中学”和“新建成并已于去年开始招生的泰兴第四所公立香榭湖幼儿园距离项目只有两”字样的内容。
当事人某花园售楼处电子显示屏区位图某花园项目左上角“济川南路西侧、文昌路南侧、某路北侧”显示有“实验初中”字样的内容,而泰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泰兴市实验初级中学香榭湖小区项目建议书的批复》中显示的学校位置为“济川南路西侧、某路南侧、仁慧路北侧”位置不符,且相关部门未对区位图所标注“实验初中”位置的地块明确规划建设“实验初中”。2、当事人与业主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157份合同地址填写为“济川街道某花园”,故意隐瞒某花园项目地块属于姚王镇的事实,销售中存在对业主宣传某花园项目户口属于济川街道的情况。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四项,《广告法》第五十七条款和《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第五项的相关规定。1.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免于处罚规定》第十六条项、第四项和第五项和《江苏省广告条例》第五十九条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在广告中使用化用语的行为,不予处罚。2.根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八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在微信公共平台和售楼处电子显示屏区位图上的虚假宣传违法行为,处以罚款800000元。3.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合同违法的行为,处以罚款10000元。总计罚款810000元。(图片来源网络)
编辑:李钧
来源:人民视窗泰州房产、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泰州微视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