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泰州市民政局发布了关于姜城石桥街命名的批复
注意要求:
请在开发使用过程中,以批复名称从事各项活动;对违反《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等政策文件规定,“擅自对地名命名、更名的”“未按国家规范书写、拼写、标注标准地名的”“房地产建设单位、销售单位发布的房地产广告中的地名与申请人提供的标准地名批准件上的地名不一致的”,将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请严格按照《地名标志》(CE17733-2008)国家标准,设置标准地名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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