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我省契税立法体现税制平移的总体思路,维持我省契税现行具体适用税率3%不变,以确保税制平稳过渡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本次立法目的是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确保去年8月通过、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在我省顺利施行。
契税是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对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种。契税法规定,契税税率范围为3%-5%。根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目前我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为3%。根据《契税法》授权,我省契税立法体现税制平移的总体思路,遵循平稳过渡、公平合理、征管便利的原则,维持现行具体适用税率3%不变。考虑当前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目标及我省房地产市场发展状况,本次立法暂不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同时,《决定》明确了《契税法》第七条规定的免征或减征契税情形的具体办法。
一是因土地、房屋被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以货币补偿方式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成交价格未超出货币补偿的部分免征契税,超出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以产权调换方式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不缴纳差价的免征契税,缴纳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
二是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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