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兴化市2021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意见》,2021年城区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方案确认公布。
一、施教区范围
二、招生对象
1.小学一年级:(1)户籍及其法定监护人有效房产在学校施教范围内,且年满6周岁(2015年8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适龄儿童;(2)符合政策要求的流动人口,且年满6周岁(2015年8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适龄儿童。
2.初中一年级:(1)户籍及其法定监护人有效房产在学校施教范围内,且于2021年6月毕业的小学六年级在籍学生;(2)符合政策要求的流动人口,且于2021年6月毕业的小学六年级在籍学生。
三、施教区确认
1.学生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和有效房产是确定其施教区的主要依据。
2.有效房产的认定条件。
适龄儿童、少年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不动产证(或房产证)是认定房产是否有效的依据。初审登记时,学生监护人须提供合法、有效的不动产证(或房产证)原件。
如办理房产抵押贷款,须提供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房屋权属证明”。
如持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不动产证(或房产证),申请就近入学的,必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①父母、学生的户口必须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在同一户籍上。②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无住房(须提供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无房证明);或者学生的父亲(或母亲)为独生子女,父亲为独生子可以祖父母的房产入学,母亲为独生女可以外祖父母的房产入学。
以下情况不作为入学的依据:
(1)招生登记前未取得不动产证(或房产证),仅提供购房发票、购房合同的不作为入学依据。学生监护人购买的未交付房产不作为入学依据。
(2)房产与他人共有的,不作为入学依据。
(3)学生与房屋产权人、户口簿户主非直系关系的,此房产、户籍均不作为入学依据。
(4)房产性质为纯商业用房的不作为入学依据;车库等附属用房不作为入学依据。
(5)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房产,交易后,不作为入学依据。
(6)房产买卖,仅提供中介合同或公证书的,不作为入学依据。
3.以农村集体土地自建房或集资房作为入学依据的,户籍地址必须与房产地址一致。
4.户籍地址与住房产权证不一致的。
(1)符合户口迁移条件的。在初审登记前办好户口迁移手续后,依照房产地址优先就近入学。
(2)城区拆迁户未定居,现过渡居住的(须提供房屋征收协议原件),其子女入学按原居住地、原户籍所在地报名入学。拆迁户已落实居住地的,按现居住地所属学校报名入学。拆迁过程中货币安置的,如在城区有房产,按房产地址就近入学;如在城区无房产,统筹安排至有空余学位的公办学校。
(3)在城区购房的非城区户籍人员子女,户口未迁入城区的,视施教区内公办学校学位情况由施教区内学校负责初审登记,如学校学位紧缺,可调剂到有空余学位的公办学校。
同一房产原则上6年内只安排一个小学入学学位,3年内只安排一个初中入学学位(同一家庭多胞胎和符合政策的二孩可以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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