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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出台“二十条”支持城乡建设企业稳定持续发展

房天下  2020-02-24 09:13

[摘要] 2020年2月21日,泰州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城乡建设企业稳定持续发展的实施意见》。

2020年2月21日,泰州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城乡建设企业稳定持续发展的实施意见》。

泰州出台“二十条”支持城乡建设企业稳定持续发展

主要内容

《意见》全文共有二十条,主要从有序复工、金融支持、税费减负、租金减免、土地出让金延期缴纳、免除相关违约责任、其他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建筑企业支持政策、优化政务服务等方面支持企业渡难关促发展

1.有序推进企业复工复产。《意见》条,要求各市(区)做好企业及人员信息摸排,梳理列出复工复产企业和时间表,加强复工指导,迅速推动企业复工复产。相关部门要积极帮助和指导建筑施工企业招工,促进用工需求有效衔接。

2.引导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支持。《意见》第二条,引导在泰银行金融机构为企业提供有力的金融保障服务,保持建筑施工企业信贷保持合理适度增长,根据企业受影响的程度、复产情况及贷款状况等,理采取展期、延期、调整还款计划、调整付息方式、无还本续贷等手段,切实减轻受困企业还本付息压力。根据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可延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3.税费等方面予以减负。《意见》第三、四、五、六、七条,从税收、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项保证金、房租等方面给企业减负

受疫情影响纳税申报及税款缴纳有困难的,可申请延期办理,最长不超过3个月;受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或发生严重亏损、纳税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从2020年2月-6月,对中小微企业免征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从2020年2月-4月,对大型企业减半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企业职工参保登记和“五险一金”等缴费业务,可申请延期办理;暂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可以缓缴,缓缴期不超过6个月。

房地产开发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可申请延期缴纳,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对公积金履约监管资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公维资金等,推行保函或采取承诺的方式代替保证金制度;对租赁房屋属于国有资产的中小微企业2020年一季度可减半或全免房租;鼓励其它产权人、互联网平台为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租户降低或减免租金、平台使用费。

4.对物业服务企业给予适当补助。考虑防疫期间,物业服务企业为防疫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这些都超出物业服务合同之内。《意见》第八条,为缓解物业企业的困难,鼓励和引导居民提前缴纳2020年物业费,由属地政府对参与防疫的物业服务企业给予适当补助

5.明确土地出让方面的支持政策。《意见》第九、十、十一条规定,挂牌成交地块,可申请延期签订出让合同、延迟交地和延期缴纳出让金;因疫情影响造成出让土地延期缴款、交付、不能按期开竣工的,以及不能如期竣工验收和交付商品房的,明确相应期限顺延我市实施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措施期间不计违约责任。疫情防控期间,新出让土地可按起始价的15%确定竞买保证金,出让合同签订5日后在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55%,用地单位土地出让价款可分期缴纳,期限最长不超过疫情解除之日起1个月

6.放宽房地产项目预售形象进度和预售资金监管《意见》第十二、十三、十四条,对受疫情影响施工建设的房地产项目降低预售资金监管比例、调整预售形象进度要求,要求相关部门帮助企业优化销售模式、拓宽销售渠道,落实税收优惠,合理制定人才购房政策促进住房消费。同时要求加强房地产市场分析研判,着力做好稳房价、稳地价、稳预期,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7.明确对建筑施工企业支持政策。《意见》第十五、十六、十七条,分别从建设合同工期顺延、将防疫成本列入工程造价、合理分担因疫情造成的损失和增加费用、项目工程款支付到位等方面给予建筑施工企业支持,减轻受困企业的负担。

8.优化政务服务提高办事效率。《意见》第十八、十九条规定,对于疫情防控急需的应急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采购,依法可采用招标方式采购。各级政府和部门应当提高项目审批效率简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全面推行“不见面”审批,实行备案项目应“即报即批”通过“告知承诺制”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方式,加快办理手续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本意见具体措施明确施行期的从其规定国家、省出台的相关政策遵照执行。

原文件如下

泰州出台“二十条”支持城乡建设企业稳定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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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出台“二十条”支持城乡建设企业稳定持续发展

泰州出台“二十条”支持城乡建设企业稳定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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