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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30起泰州市区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

泰州市人民政府  2015-12-25 09:49

[摘要] 根据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相关要求,市政府决定,自2015年12月30日起,在泰州市区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

根据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相关要求,市政府决定,自2015年12月30日起,在泰州市区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泰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市区不动产登记工作,具体办理如下不动产登记业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构筑物所有权、地役权的首次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林权登记等。

二、自2015年12月30日起,海陵区、医药高新区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自2016年1月18日起,高港区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姜堰区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时间由姜堰区确定。

三、市区共设办理窗口3个,分别负责受理所辖区域不动产登记业务,海陵分中心窗口地址:泰州市凤凰东路51号(泰州市国土资源局一楼、二楼服务大厅),电话:86899389;高港分中心窗口地址:泰州市高港区港城路12号(泰州市国土资源局高港分局一楼服务大厅),电话:86960220;医药高新区分中心窗口地址:泰州医药高新区药城大道809号CMC大楼C1楼(泰州医药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电话:82386844。实施统一登记后,原办证窗口不再受理登记申请。

四、按照国家“不变不换”的原则,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手续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

特此公告。

泰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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