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市民来电咨询:我经别人介绍,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已经付清了40万房款,但是房子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我也没有住进去。后来有人出更高的价格,房主又将房子卖给了别人。房主现在要将我的房款还给我,但是我要的是房子,请问法律上会支持我吗?
市民来电咨询:我经别人介绍,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已经付清了40万房款,但是房子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我也没有住进去。后来有人出更高的价格,房主又将房子卖给了别人。房主现在要将我的房款还给我,但是我要的是房子,请问法律上会支持我吗?
晚报律师团赵勇答复:我国物权法采用的物权变动原则是合意加公示原则,即除了有买卖的合意,也就是房屋买卖合同之外,还须履行交付或变更登记等法定形式。本案中,房主先后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在法律上都是有效的,在该房屋办理过户登记之前,作为合同的买受人都有权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过户手续,如果已经完成过户,完成过户登记的一方优先取得房屋所有权;如果没有完成过户,已经付清全款并优先占有使用房屋的一方,受保护顺序也优先。实践中,出价高的一方,很有可能已经完成房屋的过户或者占有。若本案中的房主坚持将房子卖给出价高者,咨询人也不能强行要求获得房屋所有权,但可要求房主返还房款,并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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