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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实施细则

泰州住房公积金网  2015-04-01 15:01

[摘要] 为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和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 [ 2015 ] 1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为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和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 [ 2015 ] 1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条 提取条件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无论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与租住地是否一致,均可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第二条 提取额度

职工本人及配偶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本年度房租。

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当年应支付房租确定提取额度。

职工租住商品住房的,不得超过单身职工8000元/年、已婚职工(含配偶)16000元/年的高提取限额,低于高提取限额的按实际应支付房租确定提取额度。

第三条 提取所需材料

(一)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提供以下材料:

1、房屋租赁合同(协议);

2、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出具的租金缴纳证明。

(二)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以下材料:

1、房屋租赁合同(协议)和租赁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2、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出具的无房产证明(三个月内有效):

( 1) 住房公积金缴存在市直或海陵的,需分别出具海陵区及医药高新区的无房产证明

( 2) 住房公积金缴存在高港、姜、靖江、兴化或泰兴的,只需出具本地无房产证明

( 3) 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与租住地不一致的,需分别出具缴存地与租住地的无房产证明

( 4) 单身职工出具本人无房产证明,已婚职工出具夫妻双方无房产证明。

第四条 提取程序

1、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向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所在单位核实后出具《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书》;

2、职工凭《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书》、本人身份证和提取材料(已婚职工还需提供婚姻证明和配偶身份证)到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下属的市(区)分中心、管理部申请办理提取手续,如委托他人提取的,需同时出具书面委托和受托人身份证;

3、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职工提取申请进行审核并即时办理,需对申请资料进一步核查的,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五条 防范骗提套取

各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应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密切协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核查职工租赁行为。

职工采取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方式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被查实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除向职工工作单位通报,追回骗提套取资金外,还将取消该职工5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同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将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征信系统;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有关单位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支付房租实施办法》(泰房委办发[2008]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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